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63號上訴人即被告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谷昭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