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04號上訴人 張德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江西同鄉會、 黃耀甫 間100年度訴字第180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