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 謝諒 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被告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4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