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原告 林佑鑫
被告 林煌燦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2,75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500元×占用面積25.7平方公尺】,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