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侵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郁青選任辯護人林一哲律師被告陳韋妙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被告 謝瑜羚 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被告 施律妏 選任辯護人 蔡振修 律師被告吳聲尉選任辯護人 賴宜孜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戴嘉慧法官蔡家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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