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7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之「 簡培如 」簽名壹枚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二、編號三所示偽造之「簡培如」簽名貳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偽造之「簡培如」簽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至第5行「詎甲○○因本身並無駕駛執照,且為避免受罰,竟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應補充並更正為「無機車駕駛執照之甲○○為脫免被開告發單處罰,竟基於偽造文書之意思」,第9行、第10行「足以生損害於簡培如、交通監理機關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之正確性。」應更正為「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管理之正確性及使簡培如遭受裁罰之不測危險。」,第14行、第15行「承前開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連續」應更正為「另行起意,基於偽造文書之意思,接續」,第19行、第20行「足以生損害於簡培如、交通監理機關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之正確性。」應更正為「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管理之正確性及使簡培如遭受裁罰之不測危險。」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被告在員警所開立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簡培如」署押,即表示業已收受該舉發通知單之意思,再交回取締員警處理,顯然對於該私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交通監理單位對於交通違規事件裁罰之正確性以及簡培如之人格權益,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93年6月23日先後在屏警交字第V00000000號、屏警交字第V00000000號屏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上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係基於同一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僅侵害一個法益,只應論以一罪。另被告於92年10月19日偽造文書之犯行與93年6月23日偽造文書之犯行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其犯罪目的係為避免行政罰鍰、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本院認被告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故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又被告於屏東縣警察局屏警交字第V00000000號、第V00000000號、第V00000000號舉號違規通知單上偽簽之「簡培如」署押3枚,係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216條、第21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編號│文書名稱│填製日期│編號│偽造之簽名│├──┼─────────┼────┼──────┼─────┤│一│屏東縣警察局舉發違│92.10.19│屏警交字第V│移送聯上「│││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00000000號│收受通知聯│││通知單│││者簽章」欄││││││內偽造之「││││││簡培如」簽││││││名1枚│├──┼─────────┼────┼──────┼─────┤│二│同上│93.06.23│屏警交字第V│移送聯上「│││││00000000號│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之「││││││簡培如」簽││││││名1枚│├──┼─────────┼────┼──────┼─────┤│三│同上│93.06.23│屏警交字第V│移送聯上「│││││00000000號│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之「││││││簡培如」簽││││││名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