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債務人 黃國良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2、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3、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6、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7、提出債務人任職臺北市立松山幼兒園自民國105年12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8、提出債務人任職臺北市立育航幼兒園自105年12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9、提出債務人任職臺北市松山區公所自105年12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10、提出債務人長子領取身障補助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自105年12月起迄今之內頁交易明細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11、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2、債務人前配偶 余淑惠 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
5、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5年1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3、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應受扶養人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
14、受扶養人 黃吳季枝 105、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5、提出受扶養人黃吳季枝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6、提出債務人長子每月實際生活支出費用明細表及證明文件。
17、提出債務人長子之在學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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