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調高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76號聲請人 鍾清榮 聲請人 鍾清輝 聲請人 黃娘妹 聲請人 鍾清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維敏 間調高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参仟参佰肆拾陸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肆佰陸拾肆元,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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