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小調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小調字第480號聲請人 楊永吉 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王添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如附件所載。
二、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又按有無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斟酌各種客觀情事認定之。
三、經查:聲請主張如附件所示聲請調解事由,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及當事人之狀況,應認不能調解且顯無調解必要,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