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號原告 孫秀蓮 法定代理人 何燦松 法定代理人 何溯雲 訴訟代理人 何政憲 被告 李官儒 上列被告李官儒因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41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楊麗文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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