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勞簡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勞簡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勞簡調字第5號聲請人 陳育霖 相對人瑨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峰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不明,有本院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而聲請人係受相對人僱用及委託處理相對人承攬宜蘭縣政府○○○區○○○○道工程事務,其債務履行地在宜蘭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勞工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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