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90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07元,應繳裁
   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3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證
   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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