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8年度宜秩字第65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9月8日警蘭偵字第09820115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有無抵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
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
抵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解釋著有明
文。
二、查被移送人因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其所應適用如主文
所示之條文,有抵觸憲法第23條、第7條規定之疑義。本院
前已就相同之案件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據上論斷,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解釋,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