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