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2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大陸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臨桂縣人民法院西元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二○○四)臨民初字第三七一號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及上開「生效證明書」之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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