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63號原告 鍾原文 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 律師被告 林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陳伯厚
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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