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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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55號原告 許美惠 被告 蔡建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道欣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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