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東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東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東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施信成 被告 張啓學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東簡字第2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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