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司繼字第6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655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甲○○○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高雄市○○區○○○○○街000號)於113年8月14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乙○○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欣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