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興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梁興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林涵雯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