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玉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玉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裁定103年度玉秩字第4號移送機關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被移送人 黃錦寶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玉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錦寶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扣案內附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黃錦寶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1月22日上午10時至同日上午10時50分許。
(二)地點:花蓮縣○里鎮○○路○○○號花蓮客運玉里站候車區。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案被移送人所有內附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及現場照片,暨被告施用強力膠後外觀照片。
三、扣案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係被移送人所有,供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 官惲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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