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932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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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93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政治獻金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書記官處分書102年度簡字第39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政治獻金法案件,本院對102年7月8日製作之102年度簡字第3932號刑事簡易判決更正錯誤如下:
一、上列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主文欄內第2、3行有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部分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240條為處分。
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後十日內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