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美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80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張美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張美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6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2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投刑簡字第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98年2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戒除毒癮,竟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7月10日17、18時許,在南投縣○里鎮○○路某按摩店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7月13日16時20分許,為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張美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彰化憲兵隊勘查採證同意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0年7月24日憲隊彰化字第1000000279號鑑定書、憲兵司令部彰化憲兵隊100年12月30日憲隊彰化字第1000000414號函檢附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第二聯、第三聯、100年度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9頁;本院卷第37至40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次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前於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6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至8頁),是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0年7月10日,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四、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及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述之前科紀錄及執行情形,此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
4至8頁),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有期徒刑之執行後,仍未戒除毒癮,顯見其自制力不足,毒癮甚深,故應再藉由刑罰之執行,以收教化之功能,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所犯係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危及他人,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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