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隋玉蘭 被告 沈冠廷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業經被告沈冠廷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有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02號111年12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上訴聲請書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黃三友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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