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周梅葵 被告 陳俞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準備程序時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陳俞伶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