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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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元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二、四之宣告刑欄記載「吳元欽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均應更正為「吳元欽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所為之108年度審訴字第204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之附表編號二、四之宣告刑欄記載「吳元欽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之記載,顯均係「吳元欽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誤載,此見同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說明即知,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