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鈞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鈞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張鈞傑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九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九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九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九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一至四十八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6月29日宜檢貞日108執1087字第1089010554號函及其附表在卷,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之刑│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月)│月)│月)│├──────┼──────────────┼──────────────┼──────────────┤│犯罪日期│105年06月08日18時25│106年07月25日13時44│106年08月02日某時│││分許│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偵緝字第426號│106年度偵字第6286號│106年度偵字第28270號││案號││││├───┬──┼──────────────┼──────────────┼──────────────┤││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簡上字第168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220號│107年度沙簡字第53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10月05日│106年09月15日│107年01月15日│││日││││││期││││├───┼──┼──────────────┼──────────────┼──────────────┤││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簡上字第168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220號│107年度沙簡字第53號│││號│││││判決├──┼──────────────┼──────────────┼──────────────┤││確││││││定│106年10月05日│106年10月13日│107年02月05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772│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915│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62│││號│號│號│└──────┴──────────────┴──────────────┴──────────────┘┌──────┬──────────────┬──────────────┬──────────────┐│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之刑│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月)│月)│月)│├──────┼──────────────┼──────────────┼──────────────┤│犯罪日期│106年08月06日19時48│106年02月23日凌晨2時│106年02月24日凌晨3時│││分許│12分許│35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偵字第28270號│106年度偵字第2047號│106年度偵字第2061號││案號││││├───┬──┼──────────────┼──────────────┼──────────────┤││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沙簡字第53號│106年度易字第574號│106年度易字第574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1月15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日││││││期││││├───┼──┼──────────────┼──────────────┼──────────────┤││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沙簡字第53號│106年度易字第574號│106年度易字第574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2月05日│107年02月02日│107年02月02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62│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50│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50│││號│號│號│└──────┴──────────────┴──────────────┴──────────────┘┌──────┬──────────────┬──────────────┬──────────────┐│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之刑│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月)│月)│月)│├──────┼──────────────┼──────────────┼──────────────┤│犯罪日期│106年03月03日9時15│106年03月03日12時許│106年07月20日20時58│││分許││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偵字第2099號│106年度偵字第2380號│106年度偵字第5229號││案號││││├───┬──┼──────────────┼──────────────┼──────────────┤││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易字第574號││││106年度易字第574號│106年度易字第574號│106年度易字第1032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日││││││期││││├───┼──┼──────────────┼──────────────┼──────────────┤││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易字第574號││││106年度易字第574號│106年度易字第574號│106年度易字第1032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2月02日│107年02月02日│107年02月02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50│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50│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50│││號│號│號│└──────┴──────────────┴──────────────┴──────────────┘┌──────┬──────────────┬──────────────┬──────────────┐│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之刑│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月)│月)│月)│├──────┼──────────────┼──────────────┼──────────────┤│犯罪日期│106年07月17日18時18│106年02月26日10時45│106年07月06日13時48│││分許│分許│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偵字第5760號│106年度偵字第7387號│106年度偵字第32354號││案號│││││││││├───┬──┼──────────────┼──────────────┼──────────────┤││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易字第574號││││││106年度易字第1099號│106年度審簡字第2386號│106年度簡字第8377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7日│││日││││││期││││├───┼──┼──────────────┼──────────────┼──────────────┤││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易字第574號││││││106年度易字第1099號│106年度審簡字第2386號│106年度簡字第8377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2月02日│107年02月06日│107年01月2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50│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974│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872│││號│號│號│└──────┴──────────────┴──────────────┴──────────────┘┌──────┬──────────────┬──────────────┬──────────────┐│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之刑│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月)│月)│月)│├──────┼──────────────┼──────────────┼──────────────┤│犯罪日期│106年08月02日19時54│106年08月29日22時44│106年06月06日20時33│││分許│分許│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偵字第26363號│106年度偵字第7207號│107年度偵字第816號││案號│││││││││├───┬──┼──────────────┼──────────────┼──────────────┤││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沙簡字第48號│107年度簡字第20號│107年度嘉簡字第230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1月31日│107年01月31日│107年02月27日│││日││││││期││││├───┼──┼──────────────┼──────────────┼──────────────┤││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沙簡字第48號│107年度簡字第20號│107年度嘉簡字第230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3月05日│107年02月23日│107年04月13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857│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44│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36│││號│號│號│└──────┴──────────────┴──────────────┴──────────────┘┌──────┬──────────────┬──────────────┬──────────────┐│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之刑│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月)│月)│月)│├──────┼──────────────┼──────────────┼──────────────┤│犯罪日期│106年04月16日15時許│106年04月22日14時20│105年03月25日22時2││││分許│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887號│106年度偵字第24893號│106年度偵字第0000-0000號││案號│││││││││├───┬──┼──────────────┼──────────────┼──────────────┤││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審簡字第590號│107年度審簡字第590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3月31日│107年03月31日│107年03月09日│││日││││││期││││├───┼──┼──────────────┼──────────────┼──────────────┤││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審簡字第590號│107年度審簡字第590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5月08日│107年05月08日│107年05月0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472│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472│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938│││號│號│號│└──────┴──────────────┴──────────────┴──────────────┘┌──────┬──────────────┬──────────────┬──────────────┐│編號│十九│二十│二十一│├──────┼──────────────┼──────────────┼──────────────┤│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之刑│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月)│月)│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19日13時41│106年02月14日16時50│106年02月27日18時50│││分許│分許│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000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0000-0000號││案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3月09日│107年03月09日│107年03月09日│││日││││││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5月01日│107年05月01日│107年05月0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938│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938│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938│││號│號│號│└──────┴──────────────┴──────────────┴──────────────┘┌──────┬──────────────┬──────────────┬──────────────┐│編號│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之刑│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月)│月)│月)│├──────┼──────────────┼──────────────┼──────────────┤│犯罪日期│106年02月28日9時26│106年02月28日12時10│106年03月02日12時38│││分許│分許│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000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0000-0000號││案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3月09日│107年03月09日│107年03月09日│││日││││││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5月01日│107年05月01日│107年05月0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938│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938│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938│││號│號│號│└──────┴──────────────┴──────────────┴──────────────┘┌──────┬──────────────┬──────────────┬──────────────┐│編號│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罪名│詐欺│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之刑│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月)│月)│月)│├──────┼──────────────┼──────────────┼──────────────┤│犯罪日期│106年03月13日10時20│106年03月13日13時許│106年03月13日16時20│││分許││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000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0000-0000號││案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3月09日│107年03月09日│107年03月09日│││日││││││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952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5月01日│107年05月01日│107年05月0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938│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938│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938│││號│號│號│└──────┴──────────────┴──────────────┴──────────────┘┌──────┬──────────────┬──────────────┬──────────────┐│編號│二十八│二十九│三十│├──────┼──────────────┼──────────────┼──────────────┤│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之刑│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月)│月)│月)│├──────┼──────────────┼──────────────┼──────────────┤│犯罪日期│106年07月13日20時30│106年04月17日22時5│106年08月23日20時36│││分許│分許│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7年度偵字第6468號│107年度偵字第6056號│106年度偵字第16742號││案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簡字第2062號│107年度簡字第113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770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4月24日│107年05月09日│107年05月29日│││日││││││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簡字第2062號│107年度簡字第113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770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5月25日│107年06月05日│107年06月2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945│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821│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001│││號│號│號│└──────┴──────────────┴──────────────┴──────────────┘┌──────┬──────────────┬──────────────┬──────────────┐│編號│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之刑│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月)│月)│月)│├──────┼──────────────┼──────────────┼──────────────┤│犯罪日期│106年08月25日16時32│105年10月23日凌晨2時│105年11月04日14時38│││分許│15分許│分許、105年11月11日17│││││時15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偵字第16742號│106年度偵字第27117、27213│106年度偵字第27117、27213││案號││、27735、27864、28012號、│、27735、27864、28012號、││││107年度偵字第2131號│107年度偵字第2131號│├───┬──┼──────────────┼──────────────┼──────────────┤││法│││││││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審易字第770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43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43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5月29日│107年05月31日│107年05月31日│││日││││││期││││├───┼──┼──────────────┼──────────────┼──────────────┤││法│││││││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審易字第770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43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43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6月26日│107年07月03日│107年07月03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001│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588│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588│││號│號(新北地檢107執助3345│號(新北地檢107執助3345││││號)│號)│└──────┴──────────────┴──────────────┴──────────────┘┌──────┬──────────────┬──────────────┬──────────────┐│編號│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之刑│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月)│月)│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14日18時36│105年11月30日20時7│106年02月18日12時10│││分許│分許│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偵字第27117、27213│106年度偵字第27117、27213│106年度偵字第27117、27213││案號│、27735、27864、28012號、│、27735、27864、28012號、│、27735、27864、28012號、│││107年度偵字第2131號│107年度偵字第2131號│107年度偵字第2131號│├───┬──┼──────────────┼──────────────┼──────────────┤││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審簡字第1043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43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43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5月31日│107年05月31日│107年05月31日│││日││││││期││││├───┼──┼──────────────┼──────────────┼──────────────┤││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審簡字第1043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43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43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7月03日│107年07月03日│107年07月03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588│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588│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588│││號(新北地檢107執助3345│號(新北地檢107執助3345│號(新北地檢107執助3345│││號)│號)│號)│└──────┴──────────────┴──────────────┴──────────────┘┌──────┬──────────────┬──────────────┬──────────────┐│編號│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之刑│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月)│月)│月)│├──────┼──────────────┼──────────────┼──────────────┤│犯罪日期│106年03月29日6時17│106年04月20日7時10│106年04月23日10時37│││分許│分許│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偵字第27117、27213│106年度偵字第27117、27213│106年度偵字第27117、27213││案號│、27735、27864、28012號、│、27735、27864、28012號、│、27735、27864、28012號、│││107年度偵字第2131號│107年度偵字第2131號│107年度偵字第2131號│├───┬──┼──────────────┼──────────────┼──────────────┤││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審簡字第1043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43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43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5月31日│107年05月31日│107年05月31日│││日││││││期││││├───┼──┼──────────────┼──────────────┼──────────────┤││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審簡字第1043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43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43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7月03日│107年07月03日│107年07月03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588│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588│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588│││號(新北地檢107執助3345│號(新北地檢107執助3345│號(新北地檢107執助3345│││號)│號)│號)│└──────┴──────────────┴──────────────┴──────────────┘┌──────┬──────────────┬──────────────┬──────────────┐│編號│四十│四十一│四十二│├──────┼──────────────┼──────────────┼──────────────┤│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之刑│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月)│月)│月)│├──────┼──────────────┼──────────────┼──────────────┤│犯罪日期│106年09月17日20時45│106年07月03日20時17│106年09月30日12時26│││分許│分許│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偵字第27117、27213│107年度偵字第310號│107年度偵字第2230號││案號│、27735、27864、28012號、│││││107年度偵字第2131號│││├───┬──┼──────────────┼──────────────┼──────────────┤││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審簡字第1043號│107年度審易字第617號│107年度審易字第617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5月31日│107年05月10日│107年05月10日│││日││││││期││││├───┼──┼──────────────┼──────────────┼──────────────┤││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審簡字第1043號│107年度審易字第617號│107年度審易字第617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7月03日│107年06月12日│107年06月12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否││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588│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號(新北地檢107執助3345│12790號│12791號│││號)│││└──────┴──────────────┴──────────────┴──────────────┘┌──────┬──────────────┬──────────────┬──────────────┐│編號│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之刑│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月)│月)│月)│├──────┼──────────────┼──────────────┼──────────────┤│犯罪日期│106年04月22日15時許│106年04月17日12時26│106年08月20日20時30││││分許│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7年度偵字第12787號│107年度偵字第13202號│107年度偵字第11951號││案號│││││││││├───┬──┼──────────────┼──────────────┼──────────────┤││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審簡字第1462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462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410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7月23日│107年07月23日│107年07月27日│││日││││││期││││├───┼──┼──────────────┼──────────────┼──────────────┤││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審簡字第1462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462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410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8月21日│107年08月21日│107年08月2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624│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624│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530│││號│號│號│└──────┴──────────────┴──────────────┴──────────────┘┌──────┬──────────────┬──────────────┬──────────────┐│編號│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附表編號1-48經臺北地院││之刑│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107聲2706號合併定7年6│││月)│月)│月)│├──────┼──────────────┼──────────────┼──────────────┤│犯罪日期│106年06月10日16時20│106年04月18日12時45│106年09月28日21時36│││分許│分許│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7年度偵字第11954號│107年度偵字第4777號│107年度偵字第4777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5287號│107年度偵字第5287號││││107年度偵字第5415號│107年度偵字第5415號│├───┬──┼──────────────┼──────────────┼──────────────┤││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審簡字第1595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263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263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8月16日│107年06月29日│107年06月29日│││日││││││期││││├───┼──┼──────────────┼──────────────┼──────────────┤││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審簡字第1595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263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263號│││號│││││判決├──┼──────────────┼──────────────┼──────────────┤││確││││││定│107年10月12日│107年07月31日│107年07月3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726│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722│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722│││號│號│號│└──────┴──────────────┴──────────────┴──────────────┘┌──────┬──────────────┬──────────────┬──────────────┐│編號│四十九│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否││││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犯罪日期│106年06月11日13時10│││││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7年度偵字第7028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8年度簡字第95號│││││號│││││事實審├──┼──────────────┼──────────────┼──────────────┤││判││││││決│108年02月20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8年度簡字第95號│││││號│││││判決├──┼──────────────┼──────────────┼──────────────┤││確││││││定│108年03月25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