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碩謙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碩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碩謙因詐欺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3月,於民國111年2月1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2年4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