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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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旭成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旭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馬旭成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0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10月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802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4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9月1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802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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