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 陳鼎宏 代理人 陳意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催字第178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股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2月1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股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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