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7號原告奧創獨角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忠輝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秦敏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000元(訴之聲明第3項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附帶請求,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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