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15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債權人 莊訓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石啓明 、 莊啓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向債務人石啓明為請求。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