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易佐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5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易佐與告訴人 謝宜洋 為堂兄弟關係,因告訴人謝宜洋曾向址設屏東縣潮州鎮之 尚豪 當鋪借款,被告謝易佐乃向告訴人謝宜洋佯稱可幫忙告訴人謝宜洋繳付欠款,致告訴人謝宜洋不疑有他,於民國108年1月15日某時許,由告訴人謝宜洋母親 鄧慈瑛 匯款新臺幣(下同)18萬4,
000元至被告謝易佐之郵局帳號內,並委請被告謝易佐幫向其向尚豪當鋪清償欠款。詎被告謝易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未將上開款項償還給尚豪當鋪,將上開匯款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嗣因尚豪當鋪向法院聲請對告訴人謝宜洋強制執行,始悉上情。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刑法第29章竊盜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5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第323條及第324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刑法第
324條、第33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謝宜洋告訴被告謝易佐侵占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而被告之父親係告訴人父親之胞弟,告訴人為被告之堂哥,業據被告、告訴人分別陳明在卷(見警卷第4、7頁、本院卷第128頁),並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5、137頁),是被告與告訴人為4親等旁系血親,本案自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其所提之為聲請准予撤回告訴事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盧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