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2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陳俊成欄內之出生年月日「民國61年8月26日」應更正為「民國61年7月2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陳俊成欄內之出生年月日「民國61年8月26日」,惟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該裁定之實質內容無礙,則依前開說明,自應分別將主文欄內受刑人陳俊成欄內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61年7月2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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