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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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3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富成 選任辯護人 邱循真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05年5月25日上午10時30分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