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51號上訴人 蔡瑞鶯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
楊博任 律師複代理人 唐梓淇 被上訴人太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夆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王金龍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蔡双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