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994號
上 訴 人 張若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馬假期二期管理委員會間給付修繕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