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090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劉冠亨
被 告 禎亞實業有限公司
清算人 兼
法定代理人 羅盈禎
清算人 即
法定代理人 林育信
張吉誠
被 告 林明武 原住新北市○○區○○里○鄰○○路38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
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
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計算式,並
釋明何以與租賃契約附表之租金數額不同及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
據,並應附繕本或影本4件。)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