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張湘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9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