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第125號第126號第127號第128號第129號第130號原告 陳駿威
黃柏勝 李佩儒 余星億 陳宥銓 石政弘 施柏任 被告 林威廷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上列被告林威廷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陳駿威、黃柏勝、李佩儒、余星億、陳宥銓、石政弘及施柏任等7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黃媚鵑法官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