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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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零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共新臺幣(下同)91,069元,及自各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1)其中14,952元,自民國96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於每月20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若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2)其中76,117元,自96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91,069元,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952元│96年4月12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76,117元│96年9月15日起至│百分之15│96年10月1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