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 葉秀珠
葉冠廷 葉靜宜 葉怡均 葉建利 葉青松 葉寶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複代理人 吳惠娟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8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法聲請宣告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8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106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蘇美燕┌──────────────────────────┐│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1│1000│├──┼──────────┼──────┼──┼──┤│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1│1000│├──┼──────────┼──────┼──┼──┤│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1│1000│├──┼──────────┼──────┼──┼──┤│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1│1000│├──┼──────────┼──────┼──┼──┤│5│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1│1000│├──┼──────────┼──────┼──┼──┤│6│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1│1000│├──┼──────────┼──────┼──┼──┤│7│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1│1000│├──┼──────────┼──────┼──┼──┤│8│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1│1000│├──┼──────────┼──────┼──┼──┤│9│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1│1000│├──┼──────────┼──────┼──┼──┤│10│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1│1000│├──┼──────────┼──────┼──┼──┤│1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1│1000│├──┼──────────┼──────┼──┼──┤│1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1│1000│├──┼──────────┼──────┼──┼──┤│1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2NX00000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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