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2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紀鈞寶 (原名 紀茂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貳萬零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9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陸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陸萬零柒佰陸拾參元自95年2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98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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