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2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後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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