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31號上訴人源楠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乙○○以上上訴人與甲○○因97年度勞訴字第31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