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告 王銀斗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被告 陳紹賢

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原告代理人既於114年2月11日已閱卷(包括南投

縣水里鄉、彰化縣社頭鄉公所攸關函祭祀公業資料),其應於

10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114年2月4日函催及應補

正諸多事項等)及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陳報及補繳

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㈡原告具當事人適格之依據?

㈢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內容,於為上述補正後,本件爭端應在南投

縣水里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派下之爭執。自行斟酌管轄權(本

院若無管權,將逕移轉管轄)。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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