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南投縣信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藍明憲

代理人 吳家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范秀琴 (即 王春源 之繼承人)

王亭㛄即 王錦鈺 (即王春源之繼承人)

王志偉 (兼王春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范秀琴、王亭㛄即王錦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春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志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38,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6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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