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棒球帽壹頂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林文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2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民國108年1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棒球帽1件為仿冒註冊/審定號「00000000」及「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此「專科沒收」之規定為刑法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2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08年1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仿冒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及「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棒球帽1件(見同署106年度偵字第35601號卷第34頁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106年9月8日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各1份及蒐證照片2張在卷可稽,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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