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度聲字第21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霖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冠霖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99年6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8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㈠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9565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及㈡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0452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竊盜、施用毒品及妨害兵役等案件,經㈢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448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㈣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613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224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及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52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7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108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及㈥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875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由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107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定;及㈦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677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㈧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其中㈠至㈥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上開㈦、㈧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
100年度聲字第461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且受刑人於99年6月24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指揮書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2月23日,縮刑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月26日,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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