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賢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賢於民國94年間⑴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5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95年間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4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30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⑶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上訴字第30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⑷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後經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⑸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3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6年間⑹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6年度嘉簡字第12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7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5日、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⑼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8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⑴至⑶經減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⑷至⑻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上開各罪自96年3月26日起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
5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5月12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6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4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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